(2015)渝五中法民申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段成莉与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成莉,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申字第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段成莉。委托代理人:冉缤,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南路2号威尼斯印象B区37幢,组织机构代码:20298311-3。法定代表人:白火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宇,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段成莉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4)巴法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成莉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擅自改变规划已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应享有合同的解除权。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段成莉的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段成莉与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是被申请人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段成莉所购买的“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该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虽然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XXX号楼在修建过程中确有移位,但XXX号楼的整体规划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范,且未影响到段成莉所购买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故XXX号楼的移位不属于段成莉与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购房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对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段成莉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段成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成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