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再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群英与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群英,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再终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群英,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恩接、杨君聪,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慧俐、宗锐,福建旭丰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申请再审人王泽先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厦民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闽民申字第1314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因王泽先于2013年11月2日去世,其配偶周群英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王泽先的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变更申请再审人为周群英。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周群英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周群英在本案再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周群英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民勇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庄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欧建平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