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5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风英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风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5993号申请人梁风英,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炜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号华润大厦**层。负责人肖微,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布音那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梁风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全奕颖担任审判长,法官霍思宇、法官蒙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召集双方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风英申请称: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以梁风英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梁风英就梁风英与高×离婚诉讼一案支付律师费400万元等。2.梁风英就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高喜关于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家庭共有权确权纠纷诉讼一案支付律师费700万元等。3.梁风英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夫妻共有权确权纠纷诉讼一案支付律师费700万元等。4.梁风英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及伊金霍洛旗蒙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金霍洛旗蒙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转让纠纷三案件支付律师费700万元等。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君合律师事务所的仲裁申请,并将该案列为(2014)京仲案字第1415号仲裁案。事实上,梁风英与君合律师事务所仅就梁风英与高×离婚诉讼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于君合律师事务所第2、3、4项仲裁请求所涉及的案件,梁风英与君合律师事务所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更没有任何仲裁协议。《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仅针对因梁风英与高×离婚诉讼一案产生的争议,对因其他案件产生的争议是无效的。与此同时,君合律师事务所还擅自扣押了梁风英存放在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协议、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全部材料,至今拒绝归还。综上,梁风英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确认君合律师事务所提起(2014)京仲案字第1415号仲裁案所依据的、梁风英与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因下列案件产生的争议的仲裁协议无效:(1)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高喜关于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家庭共有权确权纠纷诉讼一案;(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夫妻共有权确权纠纷诉讼一案;(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及伊金霍洛旗蒙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金霍洛旗蒙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转让纠纷三案件。君合律师事务所答辩称:一、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协议》。第一份《委托代理协议》(2012年4月17日)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纠纷解决为仲裁方式:“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亦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由该会依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同时,该协议第七条“其他诉讼”约定:“在办理本协议项下法律事项期间,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与高×先生、蒙发集团公司、其关联公司或其他相关方的诉讼事宜的,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乙方将就律师代理费用给予甲方最大限度之优惠。”第二份《委托代理协议》(2012年9月2日)明确委托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梁风英离婚诉讼的代理及律师费用。同时,第十一条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争议解决条款,均按照双方2012年4月17日就诉讼方案出具及取证指导签署之《委托代理协议》中第一、三、四、七、八、九、十、十一条执行。”二、除离婚诉讼外,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梁风英委托代理其他五个诉讼案件,并已经完成全部代理工作,双方就该等案件律师费用未能达成一致。三、根据前述《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梁风英与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未达成合意的律师费争议,应当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四、根据合同解释的方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事项的司法解释,梁风英与君合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用争议属于《委托代理协议》项下的争议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确认。经查,梁风英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之诉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梁风英与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高喜关于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家庭共有权确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夫妻共有权确权纠纷诉讼一案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及伊金霍洛旗蒙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金霍洛旗蒙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转让纠纷三案件(以下简称五个案件)未签订仲裁协议;二是君合律师事务所与梁风英于2012年4月17日及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五个案件产生的争议是无效的。对此,本院认为,一、关于梁风英提出的其与君合律师事务所就五个案件不存在仲裁协议的主张,实质上属于当事人对于有无仲裁协议之争,并不属于仲裁协议效力之争,梁风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所依据的该项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梁风英以此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梁风英提出的其与君合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4月17日及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五个案件产生的争议是无效的,经查,梁风英确认上述主张系对其与君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因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君合律师事务所提请仲裁的事项是否超出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亦不属于本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梁风英以此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梁风英的申请请求。梁风英在其向本院提交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中就申请事项表述如下:请求法院裁定确认君合律师事务所提起(2014)京仲案字第1415号仲裁案所依据的、梁风英与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因下列案件产生的争议的仲裁协议无效:(1)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高喜关于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家庭共有权确权纠纷诉讼一案;(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夫妻共有权确权纠纷诉讼一案;(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梁风英与高×1、高×2、高×3、高×及伊金霍洛旗蒙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金霍洛旗蒙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转让纠纷三案件。本院就上述申请事项中表述的“请求法院裁定确认君合律师事务所提起(2014)京仲案字第1415号仲裁案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中“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具体指向进行核查。梁风英认可君合律师事务所提起(2014)京仲案字第1415号仲裁案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为梁风英与君合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4月1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仲裁协议,但梁风英强调其申请事项中表述的“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指根据法律应当存在的仲裁协议,不是指特定的2012年签署的两份《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仲裁协议。经本院释明,梁风英表示坚持申请事项。对此,本院认为,从文义解释角度并结合梁风英的陈述,“请求法院裁定确认君合律师事务所提起(2014)京仲案字第1415号仲裁案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中表述的仲裁协议即为梁风英与君合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4月1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此外,即便该“所依据的”的仲裁协议是梁风英主张的根据法律应当存在的仲裁协议,但梁风英后又称双方就该五个案件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为本案系仲裁协议有无之争,上述事项亦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梁风英要求确认梁风英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梁风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奕颖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蒙 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雅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