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存诉被告杨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李xx。被告杨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唐明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辛宏伟审判员 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