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鹏与王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军,周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鹏。委托代理人刘冬娇(特别授权),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军与被上诉人周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建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9时左右,原审原告驾驶登记在黄良芳名下的未投保交强险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苏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靖江市斜桥镇富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平村肖家埭5号门前时,其车碾压王建军拆除的用于围护草莓园的铁丝网后倒地,致原审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原审原告被送至靖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2月5日出院,经诊断为左侧内、后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左侧腓骨下段骨折;左足第1、2、4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第3楔骨、骰骨骨折。2013年12月25日,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为无法查证铁丝网倒伏的原因,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说明。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审原告事发时持有的驾驶证登记的准驾车型为C1。原审被告事发后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称:固定的时候网是垂直的,固定的铁丝没有了网就不规则了,有可能风吹了也会改变原来的位子……我的钢丝网也压在他的摩托车下面。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审原告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事发当日天气晴好,阳关充足,视线较好,原审原告驾车经过草莓园附近路段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原审被告作为草莓园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拆除铁丝网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到拆下的铁丝网可能会随风飘散,对草莓园旁的道路通行带来安全隐患,然其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他人通行安全,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审被告称原审原告事发时未带头盔及脚穿拖鞋等,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确定原审原、被告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责等任。关于原审原告的损失。原审原告住院期间发生的膳食费不属医疗费,其医疗费应根据相应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确定为27920.56元;原审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符合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原审原告事发后至本案诉讼前一阶段,因治疗及处理事故等确需支出一定的交通费,该项损失根据其实际需要酌定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周鹏的交通事故损失28780.56元,由王建军赔偿143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审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原审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审原告预交,原审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审原告)。上诉人王建军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周鹏的驾驶证与载明的准驾车型根本不符;2、周鹏根本就不可以驾驶没有经过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3、周鹏驾驶本机动车辆当时没有戴头盔,而且穿的是拖鞋,只是无法取证,请求二审法院调取医院的监控视频,以证实被上诉人穿的是拖鞋,也希望被上诉人能提供当天所穿的鞋子;4、当天阳光充足,视线很好,车流量也稀少,只要当事人按照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就会避开本起交通事故,但被上诉人驾车注意力不集中,且车速很快,已远远超出交通法的规定,才会导致事故发生后摩托车的方向发生改变,铁丝网只是一个障碍物,是一个死的东西,但人是充满智慧的,在事故现场被上诉人完全可以避让铁丝网通行;5、我拆除铁丝网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实际代表的是江平村,是江平村代表政府修建新的排水系统,需要拆除草莓园的铁丝网而引发的本起事故,因此,江平村应为本起事故中铁丝网承担的责任负责。综上,被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费由双方各半负担。被上诉人周鹏答辩称:1、上诉人所说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与事故没有关系;2、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存在安全技术问题,原审时我方提供了车辆制动合格的证明;3、上诉人说被上诉人没戴头盔穿拖鞋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实;4、上诉人作为草莓园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其所拆除的铁丝网尽到安保义务,上诉人与江平村所产生的一系列关系不属于本案的法律范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打印出来的照片六张,用以证明拆除铁丝网就是村里为了修建排水沟,并不是为了我本人的利益。被上诉人质证称:该组照片与本案没有关系,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所说的事实,且并非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周鹏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在斜桥中队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网是白色的”、“固定的时候网是垂直的,固定的铁丝没有了网就不规则了,有可能风吹了也会改变原来的位子”,二审庭审中其亦陈述“当时钢丝网是用铁丝固定在桩上面,把铁丝剪掉之后网可能会往外面弹”,这表明上诉人对拆除铁丝网的过程中铁丝网可能会对草莓园旁的道路通行产生安全隐患有一定的认知,且事发当天天气晴好,阳光充足,鉴于铁丝网的颜色,上诉人在此种情况下应尽到更高的注意和防范义务,但其在庭审中均陈述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他人安全通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车速过快,只要按照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就会避开本起交通事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事发时穿拖鞋未戴头盔,并据此要求法院调查取证以改变责任划分比例,然而被上诉人所驾驶的车辆虽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肇事车辆制动合格,且被上诉人周鹏是在驾驶摩托车时主要因铁丝网导致腿部受伤,因此,原审法院划分责任比例时已经综合考量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对本起事故的过错程度,并无不当,也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未提供有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虽主张拆除铁丝网是因为江平村要修建排水沟,但江平村要求上诉人拆除铁丝网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必然联系,上诉人并未证明江平村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或具有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退一步讲,若上诉人在拆除过程中尽到注意和防范义务,可避免该起事故的发生,因此,江平村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至于上诉人本身与江平村之间的关系,与本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王建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王建军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惠平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