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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倪太老年公寓与王波、王艳、王晶、王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倪太老年公寓,王波,王艳,王晶,王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市江源区倪太老年公寓。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老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倪金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炳军,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波,女,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女,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女,汉族,白山市江源区司法局职员,住白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汉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组织部职员,住白山市。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立仁,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倪太老年公寓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02.00元,退还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倪太老年公寓。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杨鸿宇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