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温文凤与赵张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文凤,赵张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426号原告:温文凤,住增城市。被告:赵张枢,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赵文泉,住增城市。原告温文凤诉被告赵张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文凤、被告赵张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文凤诉称:2014年10月20日9时许,原、被告因鸡的问题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受伤,随后被告用铁铲铲了一些鸡屎喂给原告食,对原告公然侮辱,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2014年11月11日,增城市公安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被告公然对原告进行侮辱,对其处于三日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事件发生后,造成了原告极大的精神损害,并对原告丈夫造成误工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未果。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95.1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人民币3295.1元。被告赵张枢辩称:我没有打原告,只是铲了一些鸡屎给原告。我方不承担赔偿任何费用。一、原告对其饲养的家禽有管理的责任,原告的家禽在被告家的地方排泄粪便,被告家里有小孩,小孩很容易沾到从而引起禽流感,我方要求原告管理好家禽是合情合理的。二、原告请求精神损失费没有任何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早上,被告赵张枢与原告温文凤因鸡的问题发生冲突,被告赵张枢用铁铲铲了一些鸡屎强行给原告喂食。2014年11月11日,增城市公安局作出增公网行罚决字[2014]07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张枢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0月22日,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穗增公(司)鉴(伤)字[2014]10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温文凤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其是否被打,建议办案单位结合案件情况调查定”。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增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增城市公安局小楼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卷(赵张枢公然侮辱他人处理材料)等予以证实,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张枢强行喂食鸡屎给原告,侮辱他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但由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损伤由被告造成,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张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给原告温文凤。如上述给付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温文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张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波涛人民陪审员 王小婷人民陪审员 曾翠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小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难;(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