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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天岭与王甲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天岭,王甲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崔天岭,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甲晨,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天岭与被告王甲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天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天岭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天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崔天岭承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