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天岭与王甲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天岭,王甲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崔天岭,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甲晨,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天岭与被告王甲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天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天岭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天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崔天岭承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