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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某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翟某某,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庄村村民,住该村一组76号。被告某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某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正在进行组长改选,暂时不能确定组长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