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吴正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吴正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圣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正旺,男,1979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诉被告吴正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