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于发海诉陈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发海,陈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于发海,男,汉族,1959年5月12日出生,粮农。被告陈占明,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发海与被告陈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发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发海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发海负担。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