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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于发海诉陈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发海,陈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于发海,男,汉族,1959年5月12日出生,粮农。被告陈占明,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发海与被告陈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发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发海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发海负担。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