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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薛建胜与李思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胜,李思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701-2号原告薛建胜。被告李思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国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毕翠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