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薛建胜与李思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胜,李思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701-2号原告薛建胜。被告李思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国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毕翠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