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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尉国云与唐学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保字第75号申请人尉国云。被申请人唐学余。申请人尉国云与被申请人唐学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尉国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学余所有的冀HAY0**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万元。经审查,申请人尉国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唐学余所有的冀HAY0**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