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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CHEUNGSAUNGOR与潘孟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HEUNGSAUNGOR,潘孟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CHEUNGSAUNGOR(张秀娥),瑞典籍人。委托代理人:潘志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正祥,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孟君,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鲍爱法,浙江蓝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CHEUNGSAUNGOR(张秀娥)与被告潘孟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CHEUNGSAUNGOR(张秀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CHEUNGSAUNGOR(张秀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HEUNGSAUNGOR(张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CHEUNGSAUNGOR(张秀娥)负担。审 判 长  徐力英人民陪审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