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余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山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辩护人陈某某、吴某。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眉彭检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鸿,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7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余某驾驶贵FF80**小型客车,行驶至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广电局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何某驾驶的川ZT08**小型客车相撞,导致驾驶员何某、乘客曾某某受伤、乘客赵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8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9mg/100ml。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彭公交认字(2014)第056号认定书,认定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损毁,请法庭综合予以量刑。被告人余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同时认为余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超额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其案发后因自身受伤前往医院就医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界定的逃逸。请求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间量刑,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了彭山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24小时入出院记录、检验报告单等就医材料,用于证实其主张。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余某与各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曾某某经济损失2600元,赔偿何某经济损失22000元,赔偿川ZT08**小型客车车主经济损失72600元,赔偿川ZT08**小型客车承包人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赵某亲属经济损失919998元。以上各方请求对余某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又查明,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经鉴定,作出鼎诚司鉴(2014)车痕鉴字第48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贵FF80**小型越野车在制动时瞬时速度不低于84km/h。还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节司法局对被告人余某进行判前评估调查。该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余某符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照片、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4)病鉴字第139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4)车痕鉴字第48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4)车痕鉴字第5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4)毒鉴眉字第429号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抓获经过、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彭山县人民医院病情、病历材料、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情况说明、彭公交认字(2014)第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付费凭证、谅解书、证人徐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夏某、卢某、何某某证言、被害人何某、曾某某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如何供述其犯罪事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实际,不予采纳;对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且经判前评估调查认为其适宜纳入社区矫正,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 惠人民陪审员 袁德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宇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