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异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学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怀珍,王祥磊,北京兴顺鹏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异字第01704号案外人异议申请人刘学军,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艳娜,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小宁,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柳怀珍,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祥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兴顺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4938室。法定代表人,夏丹丹。本院在执行2014年怀执字第01933号柳怀珍与王祥磊、北京兴顺鹏达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刘学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刘学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学军提出的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案外人刘学军撤回案外人异议。审 判 长 贺 康审 判 员 徐建会助理审判员 张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单文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