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陈建强、王美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陈建强,王美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9577229-7。负责人郭斯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勇,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强,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云浮市市区。被执行人王美汉,女,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现住:云浮市市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强、王美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本院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强、王美汉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美汉在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市信用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二、对被执行人王美汉在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市信用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三、对被执行人王美汉在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市信用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四、对被执行人王美汉在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市信用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五、对被执行人王美汉在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市信用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六、对被执行人王美汉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峰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七、对被执行人王美汉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峰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八、对被执行人王美汉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峰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