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与尹卫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尹卫霞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莲花桥头。负责人:付国晖,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卫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鄂州联通公司)诉被告尹卫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联通公司于2015年5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联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联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鄂州联通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