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世忠与白占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忠,白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53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忠,农民。被执行人白占雄,榆阳房产所职工。申请人李世忠与被执行人白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占雄向申请执行人李世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20元、执行费3640元。但被执行人白占雄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占雄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民生路牛家梁林场家属楼3幢1-201号、红山民生路北牛家梁林场家属楼6号,所有权证号005773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白占雄名下,由白占雄、谢林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民生路牛家梁林场家属楼3幢1-201号、红山民生路北牛家梁林场家属楼6号房产一处(面积分别为132.29㎡、17.67㎡),所有权证号0057734。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转移、变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