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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与韩城市桑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韩城市环境保护局,韩城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韩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卫高民,男,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段雪荣,男,生于1973年10月23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干部(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婧,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志国,男,生于1970年1月1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韩环罚字(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与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韩环罚字(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师锦栋审 判 员  师海云代理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牛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