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碧财与窦祖升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碧财,窦祖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李碧财,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窦祖升,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李碧财与窦祖升房屋买卖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窦祖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窦祖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祖升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