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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孔明因与上诉人老河口市建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孔明,老河口市建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孔明。委托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建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国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琦红、刘芳菲,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反诉、和解、上诉。上诉人刘孔明因与上诉人老河口市建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6月1日,上诉人刘孔明与上诉人老河口市建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孔明与上诉人老河口市建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孔明与上诉人老河口市建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刘孔明应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孔明负担;上诉人老河口市建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上诉人老河口市建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张耀明审判员 陈瑞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诗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