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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枚华与周子伏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周枚华。被告周子伏。委托代理人周志宜。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周枚华与被告周子伏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枚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枚华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