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枚华与周子伏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周枚华。被告周子伏。委托代理人周志宜。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周枚华与被告周子伏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枚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枚华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