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10-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王准,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怡和写字楼)一至二层。负责人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洁,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助理审判员徐国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祥滋、姜锡娜组成。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