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航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天航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颜斌,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被告沈阳天航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航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7元,减半收取2,893.5元,由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红云审 判 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