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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吴光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光凤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大道东面、新澳花园北面。法定代表人黄冠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光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春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