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傲诉洪道贤、谭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39号原告孙傲委托代理人余爱国被告洪道贤被告谭明云原告孙傲诉被告洪道贤、谭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因两被下落不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5日,被告洪道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出具了借条,被告谭明云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至今,被告洪道贤未按约履行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递交1,借条、还款承诺书、见证人材料、证明及农业银行交易查询明细,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及被告担保事实;2,两被告身份资料,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未到庭提出答辩及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由其所提供的借条、转账凭条予以证实,两被告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及有关证据予以采信和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洪道贤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本案中,被告谭明云在借条中作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予以签名,属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谭明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道贤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傲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谭明云对被告洪道贤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道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洪道贤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姒 勇人民陪审员 何昌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