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与武汉非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武汉非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88号申请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张程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非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芦宗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非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非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22070.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泰山路以北005-001-004-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洛市国用(2009)第04016562号的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非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22070.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刘红坡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