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XX与尤克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尤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尤克杰,曾用名周伟。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1993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尤克杰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东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