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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XX与尤克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尤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尤克杰,曾用名周伟。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1993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尤克杰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东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