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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城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青保、贾水凤诉被告双龙国际商贸城市综合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保,贾水凤,双龙国际商贸城市综合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122号原告:王青保,男。原告:贾水凤,女。被告:双龙国际商贸城市综合体。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商贸城南100米规划路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保、贾水凤诉被告双龙国际商贸城市综合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保、贾水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保、贾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青保、贾水凤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晁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