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6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34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董某某,女,汉族,28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生病住院,案件无法正常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