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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四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6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34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董某某,女,汉族,28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生病住院,案件无法正常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