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许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许江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纬五路,组织机构代码62864726-4。法定代表人魏亚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双木、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江泉,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