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雅安市医药总店诉陈世和返还公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医药总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405号起诉人:雅安市医药总店。住所:雨城区诚仁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学琼本院于近日收到起诉人雅安市医药总店的民事诉状,诉称:起诉人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王学琼为现今该企业合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18日该企业通过职工大会选举被起诉人陈世和为该企业的临时负责人,企业的公章、证照等由陈世和保管。在被告担任该企业临时负责人期间,因改制拖延等原因导致职工不满,起诉人于2014年6月23日召开职工大会,大会形成决议罢免了陈世和的临时负责人一职,并要求其返还企业公章、证照等资料,但被起诉人拒不履行,王学琼作为合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要求陈世和将公章等返还。陈世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故起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将公章、证照、产权证返还给起诉人。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学琼虽系工商登记的企业负责人,但据其提交证据表明在2011年12月该企业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了被起诉人为临时负责人,并移交了企业公章证照,导致企业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了变动。本案中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缺乏能代表雅安市医药总店的依据。故对该案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平审 判 员 尤红霞代理审判员 山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晓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