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游天锦与林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天锦,林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游天锦,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清波,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天锦与被告林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没有预交。本院认为,原告游天锦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且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原告的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显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