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思豪、莫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兴宁社区(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梁思芹,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蒙志男,罗播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陈思豪。被告人莫小美。(系陈思豪妻子)被告陈柏明,_现住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5-23号。被告谭瑞芬。(系陈柏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思豪、莫小美、陈柏明、谭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归还违约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计算),由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