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震阳诉周铁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震阳,周铁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56-1号申请执行人刘震阳,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铁光,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震阳与被执行人周铁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震阳租金261525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架管转让费16740元及丢失架管赔偿款113803元的义务,并承担律师费1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657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6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铁光存款或其它收入53464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