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810号原告张×1,男,1988年11月1日生。被告张×2,女,1991年12月22日生。原告张×1与被告张×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1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1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