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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810号原告张×1,男,1988年11月1日生。被告张×2,女,1991年12月22日生。原告张×1与被告张×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1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1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