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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韩福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韩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晓明。委托代理人:王松。被执行人:韩福庆,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韩福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一、被告韩福庆于2013年12月20日前对王广福的借款(本金19,000.00元,截止2013年10月10日利息6,465.10元,2013年10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按照年利率9.184%上浮50%另行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被告韩福庆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