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尚君与姜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君,姜其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982号原��:张尚君,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芳、马智,系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姜其金,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尚君与被告姜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尚君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