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2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为筹集毒资吸毒而实施盗窃。2015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北海巿海城区幸福街食品公司宿舍,盗走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20130321094,电机号:13032760;价值:2010元)。得逞后,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电动车推至文明路甜蜜蜜婚纱店门口时被群众莫某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收缴上述赃物电动车,并依法发还被害人林某。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涉案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莫某、陈某乙证言,被害人林某陈述,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估价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赃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物电动车已被收缴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邹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菊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公诉机关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现住合浦县白沙镇草江村委会学树岭村13号。因本案于××××年××月××日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工作单位和职务。北海市人民检察院W×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内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具体)已构成盗窃罪罪。(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采纳或者驳斥理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黄桂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