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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环非诉行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与尹恒超、易建标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环非诉行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滨海县城向阳大道东首。法定代表人韩立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尹恒超。被执行人易建标。被执行人左昌芳。申请执行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滨环罚字(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2015)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恒超、易建标、左昌芳银行存款及应得收入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