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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守祥与邵大军、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李守祥,农民。被告邵大军,农民。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滦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嵩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李守祥诉被告邵大军、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守祥于2015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守祥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