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碧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碧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妙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书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碧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艇。上诉人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惠珍代理审判员 赵 娟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