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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恢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周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恢字第02029号申请执行人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岳龙。被执行人周劲松。本院(2012)岳坪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劲松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劲松银行存款5669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劲松应得收入5669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劲松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