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爱明、夏军娜与夏军娜、朱亚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明,夏军娜,朱亚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朱爱明,无固定职业。被告:夏军娜,1983年12月4日,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永安,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伟,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培飞,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明与被告夏军娜、朱亚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6元,减半收取5788元,由原告朱爱明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王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