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罗国勋与高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70号原告:罗某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高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