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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俊良与刘占厚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28-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某持有的某某煤化矿业有限公司xx%的股权予以冻结,并由榆林市银鑫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某持有的某某煤化矿业有限公司xx%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