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X张XX周XX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张XX,周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男,汉族,初中文化,学生。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凤义,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XX,男,汉族,高中文化,学生。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张XX、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张XX、周XX、辩护人杨凤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X、张XX、周XX与李X、孙XX(二人另案处理)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聚龙宾馆喝酒后到路上溜达,李X提议“抓呆儿”(意思是在大街上看谁不顺眼就打谁),在龙沙区雄鹰街五岳网吧附近,见到被害人宋X、王XX,三被告人将其截住并以拳脚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宋X、王XX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医院门诊治疗手册、赔偿经济损失的收条、谅解书、证人李X、孙XX的证言、被害人宋X、王XX的陈述、被告人李X、张XX、周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张XX、周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X、张XX、周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亚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