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市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于洪、于鹏与长春市吉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于鹏,长春市吉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402号原告于洪,男性,地址:洮南市原告于鹏,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长春市吉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于洪、于鹏诉长春市吉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于鹏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