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郑龙、陈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龙,陈兢,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龙,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兢,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民,董事长。上诉人郑龙、陈兢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某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龙、陈兢于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以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龙、陈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兢、郑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5元,由上诉人郑龙负担222.5元,由上诉人陈兢负担22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延存审 判 员 孙 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来自